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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机制改革需跟国企改革“联袂”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7 11:06    点击量:775    

 ■ 社论

  10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将推进农产品、能源、环境服务、交通运输、医疗服务、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六大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并提出,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在全面深化改革之当下,价格机制改革至关重要,它到位了,市场信号才不会失真,社会资源才不会错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得到真正体现。《意见》确定六大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时间表,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而从政策关联性来看,此次《意见》的发布,可被视为上个月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效延展。深化国企改革,是启动价格机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只有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市场化,深化国企改革的成效也才能得到有效验证。

  国企改革与价格机制改革两者间的上述逻辑,并不难理解。因为一直以来,诸如能源、通信、交通运输等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之所以难以充分市场化,其关键原因就在于这些领域主要由国资主导,缺乏来自包括民资在内社会资本的充分竞争。

  此外,此次《意见》还提出“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应该说,这与深化国企改革所明确的分类改革(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国企),其在深化改革有效推进的思路上,有着明显的逻辑吻合性。

  不能让国企改革的不充分成为价格改革的拦路虎。实事求是地讲,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一方面,应看到,各地区、各行业均已不同程度地启动了深化国企改革,如去年7月在移动、联通和电信合资组建铁塔公司,并将各自基站资源剥离合并之后,已为未来电信运营领域的深化改革埋下了伏笔;再比如,去年9月,中石化已经迈出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质性一步,参与中石化销售业务混改的11家民企参股过1/3(35.8%)。

  但另一方面,我们还须承认,在部分地区以及部分垄断行业,依然对深化改革国企持有犹豫徘徊的心态。就以中石化销售业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例,在具体操作环节,它其实就还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

  诚然,基于能源领域的战略性特征属性,在勘探开采和进出品环节国资控股是绝对必要的,在销售业务的零售终端环节国资相对控股亦是相对必要的。但具体到零售终端环节,其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如果能够进行分区域操作,亦即是以省或市为单位启动油品销售业务的混改,事实上效果可能会更好。这不仅有利于更多的民资产业资本有实力参与,而不是现在的财务投资资本占主导,而且更可以使国资股权转让产生溢价。能源央企如此,我们希望未来电信等垄断央企,亦可以推出更具可操作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说到底,价格改革必须以深化国企改革为依凭。只有深化国企改革落实到位,市场主体才能实现多元化,只有市场主体充分多元化,相关领域的价格垄断才能得到切实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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