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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 委员建议应提出禁止食用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29 11:39    点击量:873    

  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三次审议的草案,不少委员认为“已经比较完善,建议提请表决”。对于备受关注的“放生”问题,也有委员建议,“放生”应该经过当地林业或渔业部门批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此次审议已是第三次审议,修订草案明确提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针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野生动物相关保护管理制度。

  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规定的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原则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或者“有限利用”,以体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

  食用 应明确提出“禁止食用”

  梁胜利委员认为,在现实当中,有一些食用或者使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有个借口,就是说这个是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是没收得来的物品,认为这些可以食用,但是没收的食品是否合法,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没有规范。

  他建议,在第49条的后面加上“对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依法处理”。从法律上来说,要按照法律依法处理,该放生的放生,该掩埋的掩埋,不能再让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回到社会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蒲长城表示,说到食用野生动物时是指濒危珍贵还是普通野生动物,现有的法律要把它写清楚,不要含混,否则在司法实践中会有问题。

  关于食用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表示,草案中一直没有明确提出来,没有明确禁止食用,只是在第30条中说了“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而不是直接“禁止食用”。

  周建元建议,应明确提出“禁止食用”,建议加上“禁止出售、收购、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30条第2款的意思实际上和第1款的意思是一样的,禁止的是购买行为,实际上是经营的行为,建议改为“禁止食用”。现在存在有些人到餐馆中明知是野生动物还要吃的情况,我们把食用者也纳入惩罚范围会好一些。

  补偿 应该明确“三有”野生动物补偿

  周建元认为,作为一个曾经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过的人员来说,这次的修订稿一经实施,将使野生动物管理更加规范,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如果是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发生对农作物的损害、毁坏是有补偿的,而对三有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方面,没有具体规定,这是明显的不公平。

  “对野生动物损害的补偿问题,也直接涉及到分类问题,中间只说了‘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要补偿’,对三有的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没有提,这就意味着不需要补偿,这就造成了不公平。”周建元说。

  梁胜利委员表示,草案规定了“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他人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做适当修改,改为“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安全和侵害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实当中,因为猎捕野生动物而造成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应界定这种行为违法,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梁胜利说。

  周建元还建议,增加“禁止生产、改装、出售、购买、运输、携带、使用猎捕野生动物的专用工具”,不光是使用,而是把全过程都纳入监管。

  处罚 建议将上限“五万”改为“二十万”

  苏辉委员认为,目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处罚条款,处罚力度还是小了一些,体现在罚款的额度起点基本是野生动物本身评估价值的一倍、两倍,上限也只是十倍的水平,既然是珍稀动物、濒临灭绝的动物,这样动物的保护力度或者惩罚力度应该再大一些,让社会减少出现伤害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

  关于处罚条款, 周建元也认为力度过于小,建议把第45条中“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改为“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再增加“以前因违法狩猎野生动物处以惩罚的,再次作案从重处罚”。

  “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晰,违反了哪条怎么处置,操作性比较强,但是感觉经济处罚的力度太轻,基本上都是处两倍以上十倍以下价值的罚款,对那些违法从事野生动物捕猎、制作食品这些人的震慑作用很不够,应该通过严厉的经济惩罚让这些人有所敬畏。我建议把两倍以上十倍以下改为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就是让人不敢犯法。”邓昌友委员说。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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