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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药监管局发布第三期食品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29 11:44    点击量:726    

  本网讯 (综合) 近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计划组织全系统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具体包括酒类、肉及肉制品、蔬菜制品、乳及乳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其制品、豆制品、水果制品等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要求,现通报2016年第三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监督抽检的基本情况

  本期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共抽取样品1764批,其中生产环节98批,流通环节1275批,餐饮环节391批。生产环节的抽样全部在我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房中抽取,流通环节的抽样在我市21个区(市)县内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等抽取,餐饮环节的抽样在我市21个区(市)县内具有代表性的各类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学校等。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抽样、检验,并依据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出具检验结果。

  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及餐饮环节监督抽检的品种、数量分别见表1、表2、表3。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尤其在流通环节、餐饮环节抽取的样品,涉及上一环节标称生产经营主体时,要结合生产经营过程实际情况,才能准确明晰本环节与上一环节各自主体责任,避免公众因认识上的误区,将流通环节或餐饮环节的主体责任误判给生产环节。因此,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第一时间启动对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不出现以偏概全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错误转嫁情况,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责任主体,已由属地区(市)县食药监局对不合格样品开展核查处置,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彻查问题原因并全面整改,并依法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或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监督抽检结果

  本期监督抽检共1764批,不合格样品68批,其中生产环节6批,流通环节55批,餐饮环节7批,本期样品总体不合格率为3.85%。

  (一)生产环节监督抽检结果

  对本环节食品生产企业98批样品开展监督抽检,抽检品种主要有酒类、肉制品、蔬菜制品、乳及乳制品等。抽检结果6批样品不合格。

  本环节抽检不合格率为6.12%。

  生产环节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表1。

  表1 生产环节食品监督抽检的品种、批次数及结果

  (二)流通环节的监督抽检结果

  对本环节食品经营企业1275批样品开展监督抽检,其中:

  1.对我市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流通环节的1092批食品开展监督抽检,抽检品种主要为粮食及其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淀粉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豆制品、酒类、水果制品、肉制品等。抽检结果55批样品不合格。

  2.对我市农贸市场等销售的183批食用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检,抽检品种主要为蔬菜、水果。所检项目全部合格。

  本环节抽检不合格率为4.31%。

  流通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见表2。

  表2 流通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的品种、批次数及结果

  (三)餐饮环节的监督抽检结果

  对本环节餐饮经营企业391批样品开展监督抽检,抽检品种主要有酒类、肉及肉制品等。抽检结果7批样品不合格。

  本环节抽检不合格率为1.79%。

  餐饮环节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表3。

  表3 餐饮环节食品督抽检的品种、批次数及结果

  特别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请及时拨打12331热线电话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或举报。

  被公开的当事人对信息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信息公开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查询本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具体信息,请登录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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