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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细则:禁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文章来源:中国干部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1-19 17:48    点击量:727    

  资料图。朱柳融摄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等三部门近日发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详细说明社会组织和个人要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强调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细则》指出,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细则》指出,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细则》强调,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细则》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细则》强调,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细则》强调,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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