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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席位的斗争历程
发布时间:2015-10-18 19:52

  1971年10月25日,第二十六届联大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

  1971年11月15日,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的中国代表团首次出席会议

  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新中国外交史上的重大事件。《中共党史资料》第57辑刊载的《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历史回顾》(以下简称《回顾》)对此进行了记述,是很有意义的。但是该文存在一些讹误,现据史实,编写出这一斗争的历程。在台湾当局围绕所谓“参与联合国”进行鼓噪的情况下,重温这段历史是很有必要的。

  一

  关于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问题,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是: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94年清朝政府战败,台湾被日本强行霸占。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后的第二天,当时的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在台北举行台湾日军的受降仪式,从此,中国恢复了在台湾省的主权权利。1949年中国人民推翻了蒋介石集团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从1949年10月1日成立那一天起,就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理所当然地享有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只是由于美国的阻挠,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就必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驻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并立即把蒋介石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中国政府的这一原则立场是坚定的,不可动摇的。

  而《回顾》一文说:

  (一)根据“国际组织惯例中的政府继承原则”,“中国在联合国中的合法席位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来继承”。这一说法是不对的。代表全中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同被中国人民推翻了的、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蒋介石反动政府,根本不是“继承”关系。在争取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席位的长期斗争中,中国政府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从未提出过什么“政府继承原则”。

  (二)1949年11月15日,周恩来外长分别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及联合国大会主席罗慕洛。在致赖伊的电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业于十月一日正式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于政府成立之日,即郑重向全世界宣告: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业已基本上解放了全中国的土地和人民,且已得到全中国人民的热烈拥护。而国民党反动政府已丧失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因此,目前以代表中国人民名义参加联合国组织并出席本届联合国大会的所谓‘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绝对没有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资格。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要求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与精神,立即取消‘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继续代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的一切权利,以符合中国人民的愿望。”在致罗慕洛的电报中,前半段内容与上电基本相同,结尾则为:“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否认目前正出席本届联合国大会之所谓‘中国国民政府’派遣的蒋廷黻所领导的代表团的合法地位,认为他们已经不能代表中国,并也无权代表中国人民在联合国组织中发言。”

  《回顾》一文转述了周恩来致赖伊电中的几句话,然后写道:“11月28日,周恩来再次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和联合国第四届大会主席,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任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及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代表。”这都不是事实。《回顾》接着又说:“这就引发了在联合国中,中国究竟应由哪个政府代表的问题,即世称的‘中国代表权’问题。”把联合国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说成是“中国究竟应由哪个政府代表的问题”,这就违反了周恩来上述电报的精神,完全违反了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

  这年11月25日,苏联出席第四届联大代表团团长维辛斯基在联大政治与安全委员会(亦称第一委员会)上说:“苏联代表团已经通知联合国,苏联代表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11月15日)致大会主席的声明,该声明拒绝承认由蒋廷黻率领及由所谓‘中国国民政府’派到本届大会的代表团的合法地位,拒绝承认这个代表团代表中国及代表中国人民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的权利。”他说,“给予这个所谓‘政府’的冒牌代表的声明以某种重视,是与联合国的尊严不相容的。因为这个所谓‘政府’的权力,如果不把那一小块微不足道的中国领土计算在内的话,已不复能达到中国,就是这一小块领土,从蒋介石的压迫下解放出来,也已计日可待了。”

  对此,《回顾》一文写道:“11月25日,苏联在联合国第一委员会中提出‘中华民国已失去大陆,无权代表中国,中国的代表权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来替代’,这是联合国首次对‘中国代表权’问题发生争议。”这样的记述和论断,与历史事实不符。

  (三)《回顾》一文说,“1950年3月8日”,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公布了一份备忘录”,其中指出:“中国代表权问题及未来发生之同样问题,各会员国应以新政府是否有效地统治国家领土和人民为表决的依据。”该文结论:“这是联合国首次就中国代表权问题作出的原则性解释。”

  《回顾》一文对这份备忘录中的关键语句略而未提,这就是:“中国问题在联合国的历史上是独特的,这并非因为牵涉一个政府的革命变递,而是因为第一次有两个敌对的政府并存着。”“当前争执的问题应该是,究竟这两个政府中哪一个在事实上据有使用国家资源及指导人民以履行会员国义务的地位。”赖伊的这些说法,实际上否定了中国人民的革命及其成果,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为这一所谓的“争执”定出解决的标准。所有这些都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之事件。”赖伊的这份备忘录是明显干涉中国内政的,是非法的,无效的;而《回顾》一文却说:“这是联合国首次就‘中国代表权问题’作出的原则性解释。”

  二

  《回顾》一文在导语中说,撰写此文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对直接指导了这一斗争过程的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纪念”。这一动机是很好的。但文中除末尾处外,没有提及毛泽东在“这一斗争过程”中的“直接指导”的情节,这是缺陷。现举出三件史实:

  (一)《回顾》一文说:“1950年1月8日,周恩来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及联合国安理会各理事国代表,要求安理会开除非法的国民党代表”。史实是:1950年1月7日上午6时,毛泽东自莫斯科致电“恩来并中央”,内称,苏联外交部长维辛斯基来谈,“建议我外交部给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去一个声明,否认前国民党政府代表蒋廷黻继续为安理会中国代表的合法地位。”同日下午12时,毛泽东致电“少奇、恩来”,附上他亲拟的“声明电”,全文如下:

  成功湖

  联合国大会主席罗慕洛先生,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先生,并转安全理事会会员国苏联、美国、法国、英国、厄瓜多尔、印度、古巴、埃及、挪威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为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的代表留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非法的,并主张将其从安全理事会开除出去,特此电达,希予采纳照办为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部长 周恩来

  一九五○年一月八日于北京

  这件事值得学习的地方很多。在此只说一点:当时安理会有11个成员国(后增为15国)。除5个常任理事国外,还有6个非常任理事国。毛泽东写明此电给联合国大会主席、秘书长“并转”指名的安理会9个成员国“政府”,其中当然没有窃据常任理事国席位的“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同时,顾及当时斯大林的态度,此电也未给非常任理事国的南斯拉夫。

  赖伊复电收到并转达。1月10日苏联代表马立克在安理会上宣读了周外长1月8日的电报并称:“苏联代表团奉苏联政府训令特此知照安理会:苏联代表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声明,并且坚持将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安理会开除出去。”马立克接着提出将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安理会开除出去的提案。在讨论过程中,轮值安理会主席的蒋廷黻被迫将主席职务让给古巴代表。美国代表反对苏联提案,理由是:美国“承认授权蒋廷黻出席安理会的政府”。他说,他将投反对票,但“不意味着使用否决权”。英国代表则说,目前讨论苏联代表提出的问题“为时过早”。1月13日,安理会对苏联提案进行表决,苏联、印度、南斯拉夫赞成,英国、挪威弃权,其余6票(包括蒋廷黻)反对。马立克宣称:“苏联代表团将不参加安理会的工作,直至国民党集团的代表被开除为止,苏联将不承认安理会在国民党集团的代表参与之下所通过的任何决议,并将不理会这种决议。”苏联代表团随即离开会场。

  (二)《回顾》一文说,“1950年1月19日,周恩来致电联合国主席和秘书长,指出:‘以张闻天为首席代表的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团已经组成,代表团应迅速出席会议并参加工作。”(在这里,《回顾》一文加上直接引号,似乎原电的措辞就是如此,而其实不然。)史实是,1950年1月13日,毛泽东自莫斯科致电刘少奇称,维辛斯基“建议我国向联合国去电派遣自己的代表出席联合国以代替国民党代表”。“我同意他的建议,代表团首席人选请中央考虑电告,待恩来到此商决”。刘少奇复电提名章汉夫。1月18日毛泽东与已抵苏境的周恩来通电话商量后致电刘少奇称:“章汉夫资望方面有不够之处”,“首席代表以洛甫担任为适宜,现起草了一个致联合国的电报,如中央同意请于明十九日发出并公开发表”。“因恩来即到莫斯科,故照会用李克农名义”(此电发出时,署名改为外交部部长周恩来,电中括号里的文字是改动或添加的。全文载1950年1月20日《人民日报》)。毛泽东起草的致“联合国大会主席罗慕洛先生,秘书长赖伊先生,并请转达联合国及安全理事会各会员国代表团”的电报,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业已任命张闻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联合国会议和参加联合国工作包括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及其工作的代表团的首席代表。”请“主席先生和秘书长先生回答我的下列两项(个)问题,即(一)何时开除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的非法代表出联合国及(其)安全理事会,我认为这样的反动残余集团的非法代表到现在还(这样)留在联合国及(其)安全理事会,是完全不合理的,应当立即开除出去;(二)以张闻天为首席代表的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团何时可以出席联合国及(其)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并参加工作,我认为应当迅速出席会议并参加工作。以上各项,请予速复为盼。”赖伊将此电作为正式文件分送联合国各会员国,并复电周外长,对所询第一项问题答以“联合国每一机构皆有依据会员国之资格证书采取行动之权。”对所询第二项问题答以“参加联合国各个机构的工作问题,系由各该机构之决议来决定”。这显然是故意推托。

  (三)《回顾》一文说:周恩来“制定了新的斗争策略”,“要求与我建交的国家不仅要断绝与蒋介石政权的外交关系,还要在联合国中反对蒋介石政权代表中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6条规定:“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1950年1月6日,英国原驻北京总领事格拉柏将英国外相贝文签署的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的照会送达中国外交部,照会说:“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陛下政府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成立所造成的形势研究完毕,而且鉴于这一政府有效控制中国领土的极大部分,业于本日承认该政府为中国的法律上的政府。在这种情况下,陛下政府应毛泽东主席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的公告,愿与中央人民政府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的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并准备互派外交代表。在未任命大使前,已任命J.C.胡阶森为陛下的临时代办。”格拉柏还通知说:“陛下政府由于这一决定的结果,已撤销对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承认。这一决定已由国务大臣赫克脱?麦克奈尔于一月五日晚通知中国驻伦敦大使郑天锡博士。”周恩来外长于1月9日复电贝文,表示“我政府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并接受贝文外相指定为临时代办的胡阶森先生为来京就两国建立外交关系进行谈判的代表”。

  按《共同纲领》规定,英国已符合与我国建交的条件。但1950年2月8日毛泽东自莫斯科致电刘少奇称:“估计英代办胡阶森即将到京,望告外交部于胡到后当其来访时提及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程序的事宜,即应告以其中最重要者为英国与蒋介石反动派残余的关系问题,……英国代表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及其他组织中竟继续承认国民党代表为合法,拒绝接受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这在建立中英外交关系上是不可能不解决的先决问题。”这样,毛泽东就为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补充了一项重要原则(而不是《回顾》一文所说的“斗争策略”),即:愿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如果是联合国会员国,必须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唯一合法代表,必须赞成立即把蒋介石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以此来鉴别是否真正尊重中国的领土主权,是否对中国“采取友好的态度”。这也是制止在联合国中制造“两个中国”的有效措施。英国承认了我国,断绝了同国民党集团的外交关系,1954年日内瓦会议上对印度支那问题采取了不同于美国的立场,但对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态度长期未变。因此中国政府只同意和英国“半建交”——互换代办。这是毛泽东、周恩来的一大创举。

  三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围绕美国侵略朝鲜和侵略中国领土台湾问题,中国通过联合国同美国进行了尖锐的斗争。《回顾》一文有所提及,现作一些补充。

  (一)在苏联不参加安理会会议的情况下,美国于6月27日操纵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联合国会员国协助南朝鲜当局,提供军队和其他援助。赖伊通知各会员国执行。7月7日,美国又操纵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美国组成“联合国军”司令部,统一指挥参加侵朝的16国的军队。

  7月6日,周恩来外长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并转安理会各会员国,代表中国政府声明:安理会于6月27日“在美国政府指使和操纵下所通过的关于要求联合国会员国协助南朝鲜当局的决议,是支持美国武装侵略、干涉朝鲜内政和破坏世界和平的,并且这一决议是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两个常任理事国参加下通过的,显然是非法的。联合国宪章规定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之事件”,安理会“关于朝鲜问题的决议,不仅毫无法律效力,并且大大破坏了联合国宪章。而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先生的行动,正加深了这一破坏性”。“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六月二十七日关于以武力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台湾的声明和美国海军侵入我台湾沿海的行动,是彻底破坏联合国宪章关于任何会员国不得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其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原则的公开侵略行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长对于美国政府的这一公然侵略行动却又一声不响,放弃自己维护世界和平的职责,并成为顺从美国政府政策的工具。不管美国政府采取任何军事阻挠,中国人民抱定决心,必将要解放台湾”。

  (二)8月1日,苏联代表马立克重返安理会,并任轮值主席。他以主席的资格裁定国民党代表以中国代表的名义出席是非法的。经表决,印度、南斯拉夫赞成,8票反对。马立克又提出初步议程,第一项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问题,第二项是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但遭到美国操纵的多数否决。美国则提出“控诉对大韩民国侵略案”。8月4日,苏联代表提出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提案,主张安理会“讨论朝鲜问题时,必须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加,并听取朝鲜人民代表的意见。8月20日,周恩来外长致电安理会主席马立克及联合国秘书长,支持苏联8月4日的提案,坚决主张安理会讨论朝鲜问题时,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加,必须邀请朝鲜人民代表出席陈述意见,在朝鲜停止军事行动,自朝鲜撤退外国军队。9月1日,美国操纵安理会否决了苏联8月4日提案,苏联则否决了美国提出的“控诉对大韩民国的侵略”案。

  (三)8月24日,周恩来外长致电安理会主席马立克及联合国秘书长赖伊,代表中国政府向安理会“提出控诉和建议”,电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来制止美国政府武装侵略中国领土的罪行,并应立即采取措施,使美国政府自台湾及其它属于中国的领土完全撤出它的武装侵略部队。”8月27日,周外长致电安理会主席马立克及联合国秘书长,指出美国侵略朝鲜军队的军用飞机侵入中国领空扫射我建筑物、车辆,使中国人民多人伤亡,要求安理会制裁美国侵朝军队,并使美军撤出朝鲜。8月29日,苏联代表马立克根据周恩来外长8月24日的电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美国政府武装侵略中国领土以及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声明”为题,作为安理会临时议程。美国代表不同意,但又提出,若改以“关于台湾的控诉案”为题,美国将同意这项议程。经过争论,印度代表认为议题不要含有“预先判断”之意,改为“控诉武装侵略台湾(福摩萨)案”。经表决,印度及英、美、法、苏、挪威和厄瓜多尔7票赞成列入议程。马立克接着提议,讨论该案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出席安理会,并提议,将周外长8月27日电报所提问题亦列入议程。由于美国阻挠,未获通过。9月10日,周外长又致电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主席,要求安理会讨论上述问题时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加,美国又操纵安理会的多数予以拒绝。

  (四)9月24日和27日,周外长两次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第五届联大主席安迪让及安理会主席杰伯,向联合国控诉美国的侵略暴行,要求联合国大会将我控诉美军飞机侵入我国领空、杀伤我国人民并损害我国财产的提案,美国侵朝军舰炮击和非法盘查我国商船一案,列入大会议事日程,并接纳中国代表出席讨论。

  (五)9月15日,美军在仁川登陆,把战火引向中国边境。9月2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发表声明:“我们再一次明确表示,我们将永远站在朝鲜人民方面,正如数十年来朝鲜人民站在中国人民方面一样,坚决地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朝鲜的罪行,坚决地反对美帝国主义扩大战争的阴谋。”

  9月27日,苏联代表马立克在安理会上提出,安理会已同意将“控诉武装侵略台湾案”列入议程,但美国代表和国民党残余分子的代表一直阻挠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参加。苏联坚决主张立即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派代表参加安理会有关台湾问题的会议。

  9月29日,安理会接受厄瓜多尔代表的提议,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代表参加“控诉武装侵略台湾(福摩萨)案”。安理会又接受美国代表的提议,安理会讨论该案的时间应在11月15日以后。(借口是,苏联所提“对美国侵略中国的控诉案”已列入联大第一委员会议程。)

  10月2日,赖伊将安理会的上述决议电告周外长。10月23日,中国政府任命伍修权为特别代表,出席安理会讨论该案。

  (六)遵照毛主席的命令,中国人民志愿军于1950年10月19日夜秘密渡过鸭绿江,入朝作战。“联合国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现后,于11月6日向安理会作了报告,诬蔑中国干涉朝鲜问题。11月8日安理会通过讨论“联合国军”司令部的报告的决议,并决定邀请中国政府派代表与会。11月11日,周外长致电联合国秘书长并安理会主席称:“所谓联合国军司令部是在安全理事会没有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常任理事国参加并在美国操纵之下非法产生的。因之它的报告不仅是片面的和别有用心的,而且是非法的,绝不能作为讨论的根据。”中国不能接受安理会所决定的邀请。电中再次要求安理会将中国控诉美国武装侵略台湾案与美国武装干涉朝鲜问题合并讨论,以便中国代表出席安理会讨论前一个议案时,同时提出控诉美国武装干涉朝鲜问题。

  (七)1950年11月24日,伍修权抵达纽约。同日,联大第一委员会通过决议,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出席该委员会,参加讨论苏联提出的“对美国侵略中国的控诉案”。11月26日,周外长电告赖伊,任命伍修权兼任出席第一委员会的代表。

  11月28日,安理会将美国提出的“控诉侵略大韩民国案”和“控诉武装侵略台湾(福摩萨)案”合并讨论。伍修权在会上指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武装力量侵占台湾,构成美国政府对中国公开直接的侵略。他着重驳斥了“台湾地位未定论”,对联合国将所谓台湾地位问题的“福摩萨问题”列入大会议程,提出严重抗议。伍修权代表中国政府向安理会提出建议:“严厉制裁美国政府武装侵略中国领土台湾和武装干涉朝鲜人民的罪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美国政府自台湾完全撤出它的武装侵略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美国及其他外国军队一律撤出朝鲜,朝鲜内政由南北朝鲜人民自己来解决”。

  美国代表否认美国侵略中国,把话题转向“控诉侵略大韩民国案”,并提出一连串诬蔑性的问题。伍修权于11月30日在安理会上指出,中国政府已经声明,决不参加荒谬的所谓“对大韩民国侵略案”的讨论,他指出:朝鲜问题的真相,正是美国武装干涉朝鲜,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安全,并具体指出侵朝美军侵犯中国领空的事实。严正宣布,“中国人民完全有信心打退敢于侵略中国的一切侵略者。”

  (八)由于美国阻挠,联大第一委员会迟迟不就“对美国侵略中国的控诉案”进行讨论。伍修权于12月16日在纽约举行记者招待会,对此表示愤慨。他向记者分发了原来准备在第一委员会的发言稿,主要内容是:(1)美国政府积极援助蒋介石集团,供应武器及其它物资,指使它封锁中国海岸,轰炸中国沿海城市;(2)美国政府百般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3)美国把日本变为矛头指向中国的侵略战争的军事基地;(4)美国在太平洋建立庞大的军事基地网,对中国造成包围形势。

  伍修权12月19日回国后,联大第一委员会讨论美国侵略中国案。周外长致电该委员会主席,指出这是美国操纵联合国的又一诡计。应周外长的要求,该委员会将伍修权的发言稿作为正式文件印发。

  (九)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后,从1950年10月25日至1951年1月8日,连续取得三次战役的胜利,给美军以沉重打击。在美国操纵和挟持下,1951年1月30日联大第一委员会、2月1日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了美国提出的诬蔑中国为对朝鲜“侵略者”的议案。在联大表决时,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印度、缅甸投票反对,埃及、印尼、巴基斯坦、叙利亚、瑞典弃权。

  1951年2月2日,周恩来总理发表声明,指出“联合国大会及其第一委员会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代表参加,而且在僭越安全理事会的权限的情况下,竟通过美国诬蔑中国的提案,显然是非法的、诽谤的、无效的,中国人民坚决表示反对。”

  其后,不顾苏联、印度等国的反对,美国又操纵联合国大会及若干联合国组织通过对中国实行禁运及其他一些反华决议。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斗争,就是在美国在联合国掀起的反华逆流中展开的。

  四

  从1950年第五届联大开始,联合国有的会员国就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提出议案,由联合国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至1960年第十六届联大,有关情况如下:

  (一)《回顾》一文称,“1950年9月,联合国第五届大会召开。因朝鲜战争爆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未能出席大会。”而史实是:

  1950年8月26日,周恩来外长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的所谓‘代表’完全没有参加联合国一切会议及其机构的资格,故必须将他们从联合国一切会议及其机构中驱逐出去。为此,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曾向阁下及联合国第四届大会主席罗慕洛先生发出照会,声明以蒋廷黻为首的所谓‘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已绝对无权代表中国;在一九五○年一月八日,一月十九日,二月二日,五月三十日,我又一再向阁下及罗慕洛先生发出照会,要求联合国立即将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的非法代表从联合国及其安全理事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机构中开除出去,并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任命张闻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联合国会议,包括安全理事会的首席代表,冀朝鼎为出席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代表,孟用潜为出席托管理事会代表。但时至今日,联合国仍容留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的非法代表在联合国各个机构之内,而不将其立即开除出去,我认为这不但违背了联合国宪章,而且漠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四万万七千五百万人民的正义要求。现在联合国第五届大会将于九月十五日召开,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业已任命张闻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联合国第五届大会的首席代表,李一氓、周士第、冀朝鼎、孟用潜为代表。请即转达有关各方,并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出席联合国第五届大会之一切手续。专此奉达,请速电复。”

  9月7日,赖伊复电周外长称,如果联合国大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他将代为申请美国入境许可并安排接待。

  9月17日,周外长再次致电赖伊,重申8月26日电中的主要内容,并称:“联合国第五届大会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参加,或竟容留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的非法代表在内,则其所作的一切与中国有关的决议,均将是非法的,因而也将是无效的。”

  9月19日,第五届联大开幕的第一天,即投票表决了有关“中国代表权”的几项提案:

  (1)印度提案:这是煞费苦心、用曲折的笔法写成的提案。内称:“中华民国是联合国及其各机构的会员国”,“一个会员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除非由一个具有长期存在的合理希望、对该会员国领土实际行使控制并且获得其人民的服从的政府所履行,否则就无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在目前结构的中华民国境内行使职权的唯一这样的政府”,“上述中央政府视情况通过它的首脑或外交部长或它委派的代表,应有权在大会内代表中华民国”,“建议联合国的其他机构通过类似的决议”。

  这一提案以33票反对,16票赞成,10票弃权未获通过。

  (2)苏联提案: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国民党集团代表不能参加大会及其机构的工作,因为他们不是中国的代表”。这一部分以38票反对,10票赞成,8票弃权,3国缺席,未获通过。

  第二部分:“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指派的代表参加大会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这一部分以38票反对,11票赞成,8票弃权,3国缺席,未获通过。

  (3)加拿大提案: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建立一个由主席提名并由大会确定的七名会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来考虑中国代表权问题”,“向本届大会报告并提出建议”。这一部分以38票赞成,6票反对,11票弃权获得通过。

  第二部分:“在大会就这个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之前,应由中国国民政府的代表在大会内占有席位,权利与其它代表相同。”这一部分以42票赞成,8票反对,6票弃权获得通过。

  由于通过了加拿大提案,我国代表未能出席第五届联大。

  《回顾》一文说:“会议通过了加拿大提案,即建议联大设一专门委员会,研究‘中国代表权’问题。这表明联大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权的正义呼声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而事实是,1950年12月12日,第五届联大通过了大会主席提名的“特别委员会”的七名会员为:加拿大、厄瓜多尔、印度、伊拉克、墨西哥、菲律宾、波兰。1951年10月16日,该委员会通知联大,它无法对中国代表权问题提出任何建议。结果是,“中国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的代表”仍继续留在联合国及其一切机构。

  (二)1951年第六届联大出现了“苏联提议”和“泰国提案”。“苏联提议”是:“要求把‘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列入大会议程。”“泰国提案”的主要内容是:“延期审议从大会排除中国国民政府的代表或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取得席位在大会内代表中国的任何其他提案。”

  大会以37票赞成,11票反对,4票弃权,8国缺席,通过了泰国提案,苏联提议未付表决。

  (三)自1952年第七届联大起,关于“中国代表权问题”,美国不再指使其他国家提出议案,而由美国单独提出议案。第七届联大至第十届联大,美国提案的主要措辞是:“延期审议所有关于排除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出席和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取得席位的提议。”自第十一届联大至第十五届联大,美国提案的主要措辞是:“不审议关于排除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或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取得席位的任何提议。”在这九年中,美国提案均以多数票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美国操纵第五届联大通过了诬蔑中国为对朝鲜的“侵略者”的决议,但在美国关于“中国代表权”的提案中,却多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称谓。

  1952年第七届联大,苏联提案:“对所谓‘国民党政府派至联合国第七届会议的代表的全权证书’视为无效,因为这些全权证书不符合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这一条规定只有一国的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才有权任命出席联合国大会的代表。苏联代表指出,已被中国人民所唾弃的政权的残余分子无此权力。)1953年,1954年,1955年,苏联在联大的提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委派的代表应在大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中取得中国的合法席位。”1956年至1959年,印度在联大的提议及1960年苏联在联大的提议均为:要求把“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列入议程。由于自第七届联大至第十五届联大均通过了美国提案,苏联提案、提议及印度提议均未付表决。

  《回顾》一文说:“自50年代中后期至60年代初,虽然与我友好国家曾多次提出‘排蒋纳共’的提案,但均为美国所提‘暂不讨论中国代表权问题’提案所否决。”这一段记述是错误的。首先,在此期间,“与我友好国家”的提案、提议并不是“排蒋纳共”。其次,美国提案的措辞并不是“暂不讨论中国代表权问题”。最后,“与我友好国家”的提案、提议未付表决,而不是被美国提案“所否决”。

  现将自1952年第七届联大至1960年第十五届联大对美国提案的表决结果表列如下:

  在这9年中,联合国会员国由60增至99, 美国提案虽都以多数票通过,但赞成票1952年为42,1957年为48,1960年又降到42;反对票1952年为7,以后逐年增加,1960年为34,弃权票为22。可见美国操纵联合国大会把中国排除在联合国之外是越来越困难了。

  (四)面对这一形势,美国变换手法,但《回顾》一文所说的三件均有讹误:

  (1)《回顾》一文说:“美国操纵表决机器要求联合国安理会‘不再讨论排斥蒋介石政权的代表或让中共代表出席联合国的问题。’”《回顾》一文中“蒋介石政权”和“中共代表”的称谓与上述美国提案所使用的称谓是不同的。所谓“美国操纵”的“表决机器”指的是什么,也不清楚。按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事项”不使用否决权,对“其他一切事项”可使用否决权,但任何常任理事国均无权事先要求安理会“不再讨论”某一问题。“美国操纵表决机器要求”安理会“不再讨论”《回顾》一文所说的问题,是不可能的,而且并无其事。

  (2)《回顾》一文说:“1960年美国民主党肯尼迪政府上台”,“对华政策有所调整”,“为此美国变换手法,在联合国中抛出了‘双重代表’的提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参加联合国,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排除蒋介石政权在联合国中的代表权”。需要指出的是:第一,1960年美国是共和党执政,总统是艾森豪威尔,副总统是尼克松。第二,美国1960年在联大的提案是“不审议关于排除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或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取得席位的任何提议”。第三,肯尼迪作为民主党推举的总统候选人,于1960年11月的大选中获胜,1961年1月20日就任美国总统。但美国并未在联合国中抛出“双重代表权”的提案。

  (3)《回顾》一文又说:“60年代初”,“美国开始改变了其在联合国中的斗争策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规定,联大总务委员会决定列入联大议题中的某一问题,经会员国2/3的相对多数表决通过,该问题即为重要问题事项。以美国为首的反共势力充分利用这一条规定,操纵联合国大会的相对多数通过议案,将中国政府取代蒋介石政权在联合国的代表席位问题演变为‘重要问题事项’,以继续阻挠新中国进入联合国”。需要指出的是:

  第一,联大总务委员会由每届联大主席、17名副主席和7名委员会主席共25人组成,主要负责在大会开始时,审议“临时议程”、“补充临时议程”所列之议题,拟定本届大会议程提交大会审议批准,把大会批准的议题交付各有关委员会讨论等事项,它与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毫无关系。

  第二,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是关于大会投票的规定,这一条分三项:

  “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之过半数决定之。”

  为了继续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排除在联合国之外,美国从1961年第十六届联大开始,利用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做文章,详见下节。

  五

  从1961年第十六届联大到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关于“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问题”的斗争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主要是提案国由一国向多国发展;支持我国的提案的措辞更加明确。

  (一)《回顾》一文称:“1961年12月,第十六届联大召开,与会56国代表对中国代表权问题进行了讨论。有关提案意见分为三类,一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强烈主张排蒋纳共,要求将台湾国民党当局的代表驱逐出联合国;一是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哥伦比亚五国提出的议案,主张联合国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不再是一个程序议题,而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是一些持中间立场的国家,主张依联合国会籍普遍化的原则,两个中国都应有代表在联合国。大会对后两种提案进行投票以决定表决程序,结果大会以61票赞成、21票反对、20票弃权通过程序提议,先表决美国等五国提出的议案”。“议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蒋介石政权在联合国的席位,系重要问题,联大须以2/3的多数通过始能成立”。

  在此先指出:第一,第十六届联大于1961年9月召开,与会104国。第二,在整个联合国历史上,从未有过“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提出的“议案”或“主张”。在社会主义中国被排除在联合国之外,朝鲜、越南、民主德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联合国会员的情况下,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而在中苏关系破裂之后,从1963年起,苏联即不再充当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合法权利的提案国。第三,在第十六届联大,并无“两个中国都应有代表在联合国”的提案,《回顾》一文说大会对这一提案与美国等五国提案“进行投票以决定表决程序”。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实际上,第十六届联大关于“中国代表权”问题只有两项提案,即苏联提案和美国等五国提案。

  (1)苏联提案:这是在联合国中首次比较完整地表达我国立场的提案。全文如下:

  “苏联提案: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议题: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大会,认为必须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鉴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才有权占有中国在联合国及其所有机构中的席位。

  “因此,决定立即把非法占据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的蒋介石集团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遣自己的代表参加联合国及其所有机构的工作。”

  《回顾》一文把这样的提案称之为“排蒋纳共”案这是很错误的。怎么能把“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蒋介石集团的代表”称之为“排蒋”?怎么能把“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称之为“纳共”?这个“共”,只能解释为“共产党中国”。早在1957年9月7日,周恩来会见第一个访华的美国青年代表团,当一位美国青年提到“共产党中国”时,周恩来马上说:“我希望把这个名字更正一下。中国国家的名字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好像美国叫‘美利坚合众国’,我们不能把美国叫做艾森豪威尔美国,或者共和党美国。那样说是不那么恰当的。”

  (2)美国等五国提案:这是美国首次联合其他国家就“中国代表权”问题提出的议案,提案日期是1961年12月1日,主要措辞是: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任何主张改变中国代表权的建议都是一个重要问题。”

  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重要问题”共九个,其中涉及会员国的共三个,即“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均与在联合国中改变一个会员国的代表权无关。以埃及为例,1952年7月,以纳赛尔为首的“自由军官组织”推翻法鲁克王朝,1953年6月宣布成立“埃及共和国”,这并未影响埃及在联合国中的席位,由此所引起的埃及在联合国的代表的更迭并未构成“重要问题”,而是简单的程序问题。美国硬说,“任何主张改变中国代表权的问题都是一个重问题”,成为需由“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的问题,这是对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的曲解。

  (二)关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1962年第十七届联大只有一个提案,即苏联提案;1963年第十八届联大,也只有阿尔巴尼亚、柬埔寨联合提案,二者的“议题”及基本内容与第十六届联大苏联提案相同,均因反对票多于赞成票未获通过。1964年第十九届联大,由于财政危机,联大瘫痪,未讨论“中国代表权问题”。

  (三)1965年第二十届联大,有两个提案:

  (1)阿尔巴尼亚等十二国提案:“议题: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主要内容:“根据1964年10月5日到10日在开罗举行的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建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并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因此决定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2)美国等十一国提案:主要内容是:“任何关于改变中国代表权的建议都是重要问题。”

  《回顾》一文称:“第十六届联大以后”,“在联合国中,‘排蒋纳共’和‘容蒋纳共’的支持者数量日趋接近。特别值得提及的是,1965年第二十届联大对前苏联提出的‘排蒋纳共’提案进行表决时,赞成与反对者均为47票。由于蒋介石政权的代表通过重金收买了赞比亚一票的支持,使‘排蒋纳共’案仅以一票之差未获通过,否则蒋介石政权在1965年就要被逐出联合国”。如上所述,在第十六届联大以后,并无“容蒋纳共”案。“前苏联”并未在第二十届联大提出“排蒋纳共”案,而是阿尔巴尼亚等十二国(其中并无苏联)提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案。1965年11月15日大会进行了表决,确实“赞成与反对者均为47票”,但即使赞成者增加一票或几票,“蒋介石政权”也不会在1965年被逐出联合国,因为这年的11月17日,大会以56票赞成、49票反对通过了美国等十一国的“重要问题”提案。

  《回顾》一文所谓“蒋介石政权的代表通过重金收买了赞比亚一票的支持”,经询有关同志,均不知此事。赞比亚于1964年10月29日与我国建交,我国首任驻赞大使于1965年3月到职。1965年6月周恩来访问坦桑尼亚时,公开表示中国可以援建有利于坦桑尼亚、更有利于赞比亚的坦赞铁路。而在这一年的11月,赞比亚竟被“蒋介石政权的代表通过重金收买”,投票反对阿尔巴尼亚等十二国所提出的议案,这是难以想象的。

  (四)1966年第二十一届联大至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阿尔巴尼亚等国均提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的内容相同的提案,均未获通过;美国等国均提出“任何关于改变中国代表权的建议都是重要问题”的内容相同的提案,均获通过。

  第二十一届联大至第二十三届联大,意大利、比利时、智利联合其它二或三国,提出议案,主张“成立一个由联大任命的委员会,提出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公正建议”,未获通过。

  (五)从1960年第十六届联大至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关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的斗争可作以下概括:

  (1)除第十九届联大外,共有九届联大九次提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基本内容相同的提案(以下简称“支持中国案”)。提案国在1961年及1962年为苏联,1963年起由阿尔巴尼亚牵头,提案国数自1963年至1968年分别为2、12、11、12、16、17。1970年为18。提案国及所提次数:阿尔巴尼亚7次;阿尔及利亚、柬埔寨、古巴、巴基斯坦、罗马尼亚、刚果(布)、几内亚、马里、叙利亚各6次;毛里塔尼亚5次;坦桑尼亚、赞比亚、也门、南也门各3次;苏联、伊拉克、索马里各2次;南斯拉夫、加纳各1次。提案国无西方国家。柬埔寨1970年发生美国策动的推翻西哈努克亲王的朗诺政变,在联合国中转变了态度。

  (2)60年代美国联合其它国家在联大的提案,内容均为“任何改变中国代表权的建议都是一个重要问题”(以下简称“重要问题”案)。提案国数1961年为5;1965至1970年分别为11、15、14、18、19。提案国及所提次数: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各7次;菲律宾、泰国、巴西、加蓬、马尔加什、尼加拉瓜各6次;意大利、新西兰、哥伦比亚、多哥各5次;玻利维亚3次;比利时、西班牙、哥斯达黎加、海地、莱所托、马拉维、巴拉圭各2次;荷兰、冈比亚、斯威士兰各1次。意大利1970年与我国建交,在联合国中转变了态度。

  (3)60年代联大“关于中国代表权”的两种议案的表决结果

  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因美国等国的“重要问题案”以66票赞成、52票反对获得通过,但“支持中国案”首次获得多数票(51票赞成,49票反对)。这表明,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斗争已接近胜利。

  六

  1971年是联合国中“中国代表权”的斗争进行决战的一年。在决战之前,有关大事如下:

  (一)1971年7月9日至11日,美国总统尼克松的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基辛格秘密访华,同周恩来总理进行会谈。“基辛格表示:一、承认台湾属于中国,不再说‘台湾地位未定’,不支持‘台湾独立运动’,也不支持台湾当局‘反攻’大陆,希望台湾问题和平解决;二、美国不再与中国为敌,不再孤立中国,在联合国内将支持恢复中国的席位,但不支持驱逐蒋介石政权的代表;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唯一合法政府的问题,留到尼克松总统第二届任期去解决;”双方于7月16日发表了《公告》,内称:“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邀请尼克松总统于1972年5月以前的适当时间访问中国。”这表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中国的壮大,美国感到它的对华政策已经到非变不可的时候了。

  (二)1971年7月15日,阿尔巴尼亚等十八国驻联合国的代表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吴丹,要求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合法权利”的问题作为紧急问题列入第二十六届大会的议程,同时,随函附去解释性备忘录和决议草案。

  (1)决议草案全文如下:

  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合法权利的决议草案

  联合国大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2)“解释性备忘录”义正词严,表达了提案国及赞成这个提案的国家对我国的高度评价,是具有历史价值的外交文书。详摘于下:

  一、阿尔巴尼亚(提案国其他国名从略)等国政府认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合法权利的问题,特别是对联合国组织的前途,比任何时候都更具有切身意义。

  二、多年来,这些国家的政府不断地谴责和反对少数国家政府,对享有威望的中国人民的唯一的真正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所推行的敌对和歧视的政策。

  三、自一九四九年以来,通过有计划地策划的阴谋,剥夺了约占人类四分之一人口、是联合国组织创始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这个大国的法定的席位。企图把中国人民的代表权交给蒋介石集团,完全是处心积虑地、荒谬地、危险地和顽固地无视现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际关系方面一贯奉行旨在通过和平途径解决独立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和产生的一切分歧的政策。这一政策最好不过的例证,就是中国作为签字国,严格遵守一九五四年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协议和一九六二年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

  五、事实已经证明,并且充分证明,中国真诚渴望和平,渴望在尊重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平等、互相尊重以及各国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等原则的基础上,同一切国家和平共处。事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关系不断地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一个接一个地同她建立了外交关系以及其他的关系。中国一贯支持各国人民反对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以便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行使他们的自决和独立的权利的斗争。

  六、美利坚合众国根据对这个国家在国际上的行为制造的虚构的借口和指责,反对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合法权利,这就违反了宪章的原则和宗旨。我们这些国家的政府能够驳倒这些指责。应该强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贯充分地尊重其它国家的独立和尊严。

  七、多年以来,某些大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行的“隔离”政策是不现实的和危险的,因为公认的是,没有这个国家的参加,任何重大国际问题都不可能得到解决。已经充分证明,在作出重大决定时,把中国这个核大国和宇宙大国排斥在外,而同时又要求她承担她没有参与签订的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是不可能的。同样,不能一方面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作用,而另一方面又否认她在联合国组织内所占有的合法席位。这种立场在逻辑上和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的现实,同把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捏造成所谓的“中华民国”的神话是不相容的。众所周知,自称代表中国、被安置在台湾岛的非法当局之所以还能够残存下来,那只是因为美国的武装力量常驻在那里。

  九、联合国组织最基本的利益是立即结束某些人无视一切原则继续要强加给国际大家庭的这种不能接受的和危险的局面。而且,这种态度所开创的恶劣先例,只能使许多会员国对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途感到不安。

  十、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和它所属的以及同它有联系的一切机构中的合法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唯一合法代表,对于加强这个组织的威信和影响是绝对迫切需要的。这就要求立即把蒋介石集团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它在与联合国组织有联系的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拖延这一不可避免的行动只能进一步导致在国际大家庭面前削弱联合国组织的威信。

  (三)1971年8月2日,美国国务卿罗杰斯发表了《关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的声明》:美国将支持今年秋天联合国大会上要求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席位的行动。同时,美国将反对任何驱逐“中华民国”的行动,或者以其它方式剥夺它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的行动。

  (四)针对8月2日罗杰斯的声明,1971年8月20日中国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对尼克松政府在联合国制造“两个中国”的举措进行义正辞严的批驳:

  “美国政府说,‘在处理中国代表权问题时,联合国应当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都是存在的,并且应当在规定中国代表权的方式中反映出这一不容争议的现实。’这真是荒谬绝伦。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两个中国’,只有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二次大战后就已归还祖国。这才是不容争议的现实。美国用武力侵占中国的台湾和台湾海峡,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神圣主权。只是由于美国的武装保护,早已被中国人民唾弃的蒋介石集团才得以在台湾苟延残喘。二十多年来,美国政府硬把蒋介石集团塞在联合国里,窃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席位,这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也是对联合国的极大嘲弄。

  “美国政府明目张胆地要在联合国制造‘两个中国’,说什么‘联合国不应被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各自提出的彼此冲突的主张表明立场,以待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要求和平解决此事’。这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肆意歪曲。联合国宪章所说的和平解决争端,是指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中国人民和蒋介石集团的关系,则完全是中国的内政。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之事件’……

  “必须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之所以被剥夺,是美国政府一手造成的。二十二年前,中国人民推翻了蒋介石集团在中国的反动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成立那一天起,就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联合国中的中国席位理所当然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有不少会员国,曾经发生过政权的更迭,包括国家名称的改变,但都没有影响它们在联合国的席位。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本来是一个简单的程序问题。而美国却玩弄种种手法,横加阻挠……

  “中国政府郑重声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类似的荒唐主张,坚决反对‘台湾地位未定’的谬论,坚决反对‘台湾独立’的阴谋。只要在联合国里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地位未定’或其他类似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坚决不同联合国发生任何关系。中国政府的这一严正立场是不可动摇的。不管任何人,在任何时候,用任何形式推行‘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之类的阴谋,都永远不可能得逞。必须把蒋介石集团从联合国及其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必须完全恢复。……”

  (五)1971年9月22日,美国伙同日本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向联合国提出了“同中国代表权有关”的两项决议草案:

  (1)“关于重要问题的决议草案”:全文为:“大会,忆及宪章的条款,决定在大会提出的结果将导致剥夺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的任何建议都是宪章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重要问题。”

  (2)关于代表权的决议草案”(又称“双重代表权”决议草案),主要内容为:(一)兹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权,并且建议它得到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席位;(二)确认中华民国继续拥有代表权;(三)建议联合国一切组织和专门机构在决定中国代表权时考虑本决议的条款。

  (六)1971年9月25日及9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坚决反对美国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佐藤反动面目的又一次大暴露》两篇评论员文章。文章指出:美日等国在9月22日向联合国抛出了所谓关于中国代表权问题的两项提案,是对中国内政明目张胆的干涉,是美帝国主义坚持敌视中国人民、公然在联合国推行“两个中国”阴谋的进一步暴露。佐藤反动政府追随美帝国主义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顽固地与中国人民为敌,所谓改善“日中关系”纯粹是烟幕。佐藤本人在记者招待会上宣传,日本充当联合提案国是“根据日本的国家利益”,日本外务省人士更加露骨地宣称,“坚持把台湾和中国分离开,是日本安全上不可缺少的因素。”这就再清楚不过地暴露了日本军国主义染指我国领土台湾省的狼子野心。

  《回顾》一文说:在二十六届联大上,“美国不仅再次提出了‘关于中国代表权的重要问题’案,而且还抛出了‘双重代表权’的提案,即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进入联合国,甚至占有安理会的席位,但同时仍保留蒋介石政权的席位。”“当时的美国国务卿称,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会不得排除‘中华民国’在联合国大会的代表权。然而周恩来已代表中国政府声明,中国决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双重代表权’,使美国的阴谋难求一逞。”必须指出,第一,美国并未“再次提出”“重要问题案”。美国等国在第二十六届联大提出的“重要问题案”和前些年提出的“重要问题”是完全不同的。第二,美国等国抛出的“双重代表权”的提案以及“当时的美国国务卿称”,在《回顾》一文中也大大走样。第三,周恩来并未“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

  《回顾》一文还说,“1970年,……日本政府也在谋求中日关系正常化”。上面已经指出真相。顺便提一句,佐藤荣作于1964年11月起担任日本首相。1970年4月5日,周恩来总理访问朝鲜时说,在美国的扶植下,“佐藤政府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日本最反动、最富有侵略性的一届政府”。

  七

  《回顾》一文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这一历史性的时刻终于来临了。第二十六届联大总务委员会……决定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国……的提案先于美国的‘双重代表权’提案进行表决。……11月25日,联大表决时,美国等国提出的‘中国代表权重要问题’的提案……首先被击败,这就是说,关于恢复我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提案只需要简单多数便可通过。接着联大开会……表决通过了阿尔巴尼亚等23国提出的……提案,即‘2758号决议’。表决结束后,台湾国民党当局的代表很快就离开了会场,坦桑尼亚代表首先起立,离开席位在主席台前跳起舞来。”……在这一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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